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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
文号、条例
收费范围 执行单位 收费对象
(涉企、涉农、社会)
1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 申请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涉企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元/户 同上   同上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户 同上   同上  
筹建企业 50元/户 同上   同上  
2 企业变更登记费       同上 涉企
企业法人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次 同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的内资企业法人 同上  
国家核拨部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0元/次 同上 同上  
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同上 同上  
3 企业年度检验费   同上      
内资企业 50元/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所有领取合法执照的内资企业 同上  
4 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同上 涉企
补(换)证照 50元/份 同上   同上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10元/份 同上   同上  
5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申请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同上 社会
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0元/户 同上   同上  
临时营业执照 10元/份 浙价费〔88〕110号   同上  
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20元/户 价费字〔92〕414号   同上  
补发营业执照 10元/次 同上   同上  
营业执照副本 3元/本 同上   同上  
变更登记费 10元/本 同上   同上  
6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 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同上 社会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8% 同上  
从事其它商品交易的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1.6% 同上  
7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务字《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上,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再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 同上 社会
从事购销活动的管理费 按营业额的0.4%-1.2% 同上 同上  
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 按收入总额的0.8%-1.6% 同上 同上  
8 《注册商标证》验证费(每两年验证一次) 50元/次 浙价费〔97〕326号 商标注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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