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县的企业法人;
2、县属经济组织在县举办商品展销会;
3、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县局登记的单位。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商品展销会申请登记表;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名单,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3、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4、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权证明;
5、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6、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展销会负责人身份证明;
7、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8、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需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与登记的决定。
四、县以外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局核转,申请人持《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通知书》再向举办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受理处室: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