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须知内容: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被诉方;
3、有具体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争议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填写真实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及被申诉方的真实全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二、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的投诉受理范围:
1、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2、对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受理电话:12315、96315 值班电话:0577-64755607
三、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不予受理范围:
1、经营者之间的买卖而产生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的买卖产生的纠纷;
3、超过商品保修期或者质量保证期的;
4、消费者购买走私商品(称水货)的;
5、消费者所购商品是"处理品"的;
6、消费者所购商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除而导致商品
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7、消费者对被投诉方主体不明确的;
8、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接受调查和处理的;
10、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
11、消费者的投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