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商业贿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串通投标,违法有奖销售,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商品行为;
(四)、取缔无照经营;
(五)、依法查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依据法定职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八)、查处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
(九)、对各类企业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